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學會的中文名稱為“亞洲藥物濫用研究與成癮行為防治學會”(本章程中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siática de Pesquisa sobre Abuso de Substâncias e Prevenção e Tratamento de Comportamentos Aditivos”,英文名稱為“Asian Association for Substance Abuse Research & Addictive Behavio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英文簡稱為“AASARABPT”。本會將向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

第二條——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濠庭都會第四座21樓D室。

第三條——性質

本會是由在亞洲從事藥物濫用防治與研究工作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牟利性學術團體。

第四條——宗旨

本會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遵守學術研究規範,廣泛開展藥物濫用防治研究活動,加強亞洲乃至國際間關於藥物濫用防治的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業務範圍

一、開展藥物濫用防治的學術探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二、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藥物濫用防治的咨詢意見;

三、承接政府等有關單位委托的藥物濫用防治相關研究課題;

四、探索符合亞洲特點的藥物濫用防治技術或模式;

五、舉辦相關培訓課程,提高從事藥物濫用防治工作人員的技能水平;

六、加強與有關國際社會學術團體之間的業務交流與合作;

七、其他與藥物濫用問題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官方語言

本會官方語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語言——中文及葡文,日常工作以英文為主。若語言間有任何歧異,一切以英文為準。

第七條——一般職業道德守則

一、本會會員當致力於本會的會務發展與地位的提升,遵守學術研究規範,尊重他人的權利,誠實、公開與專業地處理各種事務,承擔自己可以勝任的工作與任務,避免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二、會員若違反此守則將受到制裁,包括限制或終止其會員資格。此類裁決由理事會會議決定。凡本會會員均須遵守此職業道德守則,然而純私人的行為不受此守則制約。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種類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資格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本會研究內容感興趣;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從事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工作。

第十條——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

三、單位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退出

會員如欲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繳清所欠本會的會費。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連續超過2年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二、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四、討論和發表研究成果;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推動本會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協作;

六、按規定繳納每年會費;

七、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紀律程序

一、凡違反上條規定之會員,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同意,可令其退會;

二、紀律程序之細則將由本會內部規章另行規定。

 

第三章  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性質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组成

一、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主席團總人數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的職務,任期為三年,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連選可以連任;

二、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召集

一、會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二、會員大會可以下列方式發起:

(一)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以召開大會,但章程就該數目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出席大會會議之情況應在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姓名。出席會員應於會議開始前在上述所指之出席名單上簽名。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四、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五、管理法人;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性質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秘書長一名、理事數名、財務長一名,組成人數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秘書長、財務長由理事長委任;

三、財務長負責所有財務運作,包括維持財政記錄、據理事會所定期間向其提交財政報告,并在年會時提交年度財政報告。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召集

一、理事會可在下列情況之一召開:

(一)會長認為有必要召開;

(二)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會成員決定召開。

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情况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五、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六、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性質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組成

一、監事會組成人員可為本會成員或專門從事監事的機構擔任。設主席一名、副主席數名及監事數名,組成人數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會議召集及運作

一、監事會可在下列情況之一召開:

(一)主席認為有必要召開;

(二)監事會全體成員決定召開。

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負責審查本會運作及各機構的權利實施情況;

三、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權限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監事會可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章程和內部規章

第二十八條——章程修改

一、基於下列情況之一,可提出章程修改建議: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四分之三或以上人數通過;

(二)理事會四分之三或以上人數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四)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提出要求。

二、通過修改章程後須成立修章委員會,負責提出有關章程修訂的建議,經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或以上人數通過方可進行修改。

第二十九條——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負責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第三十條——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第五章  財政制度

第三十一條——財政運作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三、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五、本會財務由理事會管理,財務長負責具體執行事宜。理事長、秘書長和財務長三人中的

兩人連署,可簽發支票。

六、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做好財務審計和交接工作。

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會資産。

第三十二條——財政年度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解散及解散後的財産處理

第三十三條——解散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方可解散。

三、本會解散前須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解散後的財産處理

本會解散後之財産按照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項。